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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八禁”!山东莱芜发布森林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6/10/31

从11月1日起,莱芜市全面进入森林防火期。受天气特殊、林内可燃物载量严重超标等不利因素影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为确保森林防火安全,10月18日,莱芜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发布了《禁火令》,要求各级加强野外火源管控,认真做好“五要”、“八禁”,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要”即:在森林防火区内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祭祀、庙会等活动的人员,要遵守森林防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要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


  “八禁”即:在防火期内,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禁止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禁止实弹演练、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禁止使用电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的墓地,应当统一规划,并建设相应的防火墙和防火隔离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对违反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