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期正式施行,越来越多的地方通过生态保护补偿实现双赢、多赢。《条例》将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
生态保护补偿,是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山清水秀、天朗气清、鸟语花香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共建共享共赢、权责利相匹配,持续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比如,宁夏近年来同位于黄河上游的甘肃、黄河下游的内蒙古加强联系,通过反复沟通,增进共识,经过多轮对接协商后,宁夏分别与两省份签署了《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成为沿黄九省份中首个与上下游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的省份。黄河宁夏段干流水质连续7年保持Ⅱ类进、Ⅱ类出,既得益于当地层层压实生态保护责任,也与这一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机制性安排密切相关。
《条例》的施行,让相关探索和合作日益法治化、机制化,有助于形成可持续的正向激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也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一方面,政府应继续加大财政纵向补偿力度,鼓励地区间探索横向补偿,一纵一横共同发力,让“行动派”不吃亏、多受益,避免出现“绿水青山枉自多”的现象。另一方面,完善市场补偿机制,发挥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倒逼相关产业向低消耗、低污染方式转型。例如,银川等地对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进行改革,构建起确权到位、权能有效、定价合理、入市有序的市场体系,关键性资源环境要素被赋予商品属性、市场属性、金融属性,不断向高效产业、高质产能聚焦。
“简单题”和“高难度题”一起答。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不断提高,大家越来越认识到生态保护补偿的必要性,但对于如何科学高效地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尚有一些领域需要破题。目前的生态补偿多体现在江河流域上下游之间,这既考虑到水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又与具体实施起来相对容易操作有关。所选取河流的断面通常是两个行政区域的交界处,定期采集的水质数据简单易获得、少有争议。但江河流域的左右岸、干支流之间,如何进行生态补偿则少有尝试。又如,空气流动不管行政界线,上风向地区与下风向地区的责任如何约定?补偿机制如何应对风向调整?这些问题的破解,对于毗邻地区之间共同治理空气污染大有裨益。
筹集资金与利用资金共同推进。充足的资金是关键撬动因素,要发挥好其激励作用,让真金白银用对地方,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补偿模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促进区域间良性互动,尤其是让受益者乐于付出,倒逼其自加压力保护生态。同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等领域,让相关领域的付出者、实干者得实惠,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还应拓展资金补偿以外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相关区域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