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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你知道么?

发布时间:2024/03/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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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义务植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应当完成的、一定数量的、无报酬的植树劳动。1981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植树条例》第三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当于一至二个劳动日的与义务植树相关的活动。

2017年6月13日全国绿化委员会印发的《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全民义务植树的八种尽责形式,分别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适龄公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尽责形式,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履行植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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